去年秋天,我在常宜所接待了一位家住天宁区某小区的王女士。她苦着脸说,物业公司把她告了,要求补交近两年的物业费加滞纳金,总共两万多。王女士在常州打工十几年,好不容易攒钱买了这套房,结果住进去没半年就糟心了:楼道灯坏了没人修,小区大门门禁形同虚设,垃圾经常一周才清一次,夏天蚊蝇乱飞。最气的是,她家楼下化粪池堵过两回,物业只是派人用棍子捅了捅,根本没彻底疏通。

王女士说,她不是不想交物业费,是物业根本不干事。她跟物业经理吵过好几次,对方总是推脱“正在处理”。后来她就拒交了,想着用行动逼物业整改。没想到物业直接把她起诉到了天宁区法院。我接案时翻看了她带来的物业合同,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安保、保洁、绿化、设施维护等标准,可对照王女士手机里存着的照片和视频——小区垃圾桶周围堆满垃圾、单元门锁坏了一年多、草坪上杂草比膝盖还高——明显是没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。
办案难点:证据零散,物业拒不认账
这个案子的难点主要有两个:一是业主平时没有固定的取证意识,王女士虽然拍了不少照片,但时间不连续,有的照片连拍摄日期都没保留;二是物业公司态度强硬,开庭前我们尝试调解,对方代表一口咬定“我们履行了合同义务”,还反问“业主不交费我们拿什么改善服务”。最麻烦的是,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他们内部的“日常巡查记录”和“维修派工单”,上面写得有模有样,好像每天都在打扫、维修。如果单看这些书面材料,法院很容易认定物业尽到了义务。
为了打破这个僵局,我们律所团队花了两个星期做了一件事:把王女士小区里的其他住户串联起来。我和所里的助理律师先后跑了20多户业主家,用本地方言跟大叔阿姨们拉家常,核实物业的实际服务情况。结果发现,超过七成业主对物业不满,有十几户愿意出具书面证明,甚至有三户业主拿出了更具体的记录——比如某单元电梯坏了10天才修好、小区大门在去年8月到10月间被人撬坏后一直半开着。这些证言和记录,正好能跟物业自己提交的“维修派工单”对不上:按物业记录,电梯坏了3天就修好,可业主们记得清清楚楚,那几天他们每天爬十几层楼梯。
我们还专门去了一趟小区所属的社区居委会,调取了近两年的居民投诉登记表。上面有七八条关于物业服务的投诉,虽然社区调解过,但物业始终没有彻底整改。这些材料虽然不是什么强证据,但能佐证物业服务确实存在长期瑕疵。
庭审抗辩:用事实驳倒物业的“完美记录”
开庭那天在天宁区法院,对方律师拿着一张“巡查记录表”反复强调物业按约履行。我直接抛出了业主联名证言、带有时间戳的现场照片、以及居委会的投诉登记表。我当着法官的面指出:“被告方提供的巡查记录里,2023年8月15日写着‘已修复南门门禁’,但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,2023年8月20日南门门禁依然破损,且照片中可以看到当时正在下雨,现场有明显的积水——请问,这样的巡查记录是否真实?”法官当场要求物业公司解释这个矛盾。对方律师支支吾吾,只说可能是记录笔误。
接着我提出核心观点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,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,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,业主有权请求减少物业费。我们不是主张不交费,而是要求按照实际服务质量打折。结合收集到的证据,我们主张物业费应按合同标准的70%收取,并申请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求——因为业主拒交是基于物业违约,并非恶意拖欠。
判决结果:减免30%物业费
一个月后,天宁区法院作出判决:认定物业公司在安保、保洁、公共设施维护方面存在履约瑕疵,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,酌情减免王女士应缴物业费的30%,驳回了物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全部请求。判决书里特别提到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面履行了服务义务,被告提交的现场影像资料及业主证言较为客观真实”。王女士开庭那天攥着判决书,眼眶有点红,她一直说“总算有人给说句公道话了”。
案件总结与常州法律科普
这类物业服务纠纷在常州不少见,尤其在老旧小区或安置小区,常州律师接到类似的咨询也越来越多。很多业主面对物业不作为,要么忍气吞声,要么直接拒交,但拒交不等于占理——如果物业确实提供了基本服务,只是有瑕疵,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完全不交,而是按比例减免。反过来,像王女士这样,只要把证据做扎实(拍照记得保留时间水印、让邻居签字按手印、保留投诉记录),法律是能保护业主权益的。
如果你也遇到类似问题,建议先通过常州法律咨询渠道了解自己的权利,别盲目对抗。我是江苏常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处理过不少常州本地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。记住,打官司打的是证据,平时多留个心眼,拍下小区的垃圾、破损设施,记下沟通时间,这些都能成为关键。常州律师懂本地司法裁判习惯,知道哪些证据管用、哪些话该怎么说,能帮你少走弯路。